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賢宗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執行羈押,並裁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及九十年二月二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朱耀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