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抗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張啟明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中市政府抗告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聲請人不服民國101年2月3日本院101年度再抗字第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三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