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得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得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高得晉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
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下稱前案),被告不服後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8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訴字第3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下稱後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惟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執行,因緩刑前故意犯後案之罪,並已判決確定,經本院以101年度撤緩字第126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107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故應執行前案之宣告刑。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附表】┌──────┬────────┬────────┬────────┐│編號│1│2││├──────┼────────┼────────┼────────┤││││││罪名│偽造公文書│偽造公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9日至10│100年5月11日某時││││0年5月30日上午某│許││││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6775號│偵字第8716號│││號││││├───┬──┼────────┼────────┼────────┤││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301│││││2846號│號│││├──┼────────┼────────┼────────┤│事實審│判決│100.12.13│101.04.30││││日期││││├───┼──┼────────┼────────┼────────┤││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301│││判決││2846號│號│││├──┼────────┼────────┼────────┤││判決││││││確定│101.01.06│101.06.18││││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