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更(一)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侵上更(一)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更(一)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子瑔 原名 葉健凱 選任辯護人 鄧翊鴻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5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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