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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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84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二關於高壓瓶數量「一個」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二關於高壓瓶數量,雖為「一個」之記載,但此與本院判決理由欄二之(二)、(02)之記載,及實際扣案高壓瓶之數量為四個,均有不合,係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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