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張淑琪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意旨略如聲請具保狀所載,茲引用之,因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吳崇道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