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選上訴字第1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選上訴字第147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查被告甲○○因患腦出血致左側肢體無力,無法行走,需藉鼻胃管灌食,目前言語溝通障礙,無法跟隨指令及發聲,有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3頁),被告甲○○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巫政松法官紀文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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