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0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丙○○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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