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葉坤興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195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1月30日下午2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
8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拾玖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並領有卡號0000000000
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
金額,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民國100年7月27日止尚欠帳
款新臺幣(下同)51,366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
申請書、契約書、客戶帳務查詢、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等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就違約金
部分為撤回,則本件原告請求金額51,366元中含違約金1,28
7元部分亦應加以扣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20元
合計1,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