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33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盧軍傑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8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