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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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51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黃繼瑜法官黃司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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