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小字第16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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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新小字第16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邱文鈴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新小字第1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5月14日中午1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
仟陸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參萬零貳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蘇豐展
法官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