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交上易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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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交上易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七三號A
上訴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一年八月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子莊
法官陳珍如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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