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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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9號上訴人乙○○○
甲○○被上訴人戊○○
丙○○
樓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分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均已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均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
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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