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七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各原確定裁判判決時應適用之法律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三年四月│有期徒刑六月│├────────┼────────┼────────┼────────┤││八十三年四月初至│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十三年四月十八│││八十三年四月十九│五日至八十三年四│日至八十三年四月││犯罪日期│日│月十七日(聲請書│二十七日(聲請書││││誤載為八十三年三│誤載為八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月一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八十三年│板橋地檢八十三年│板橋地檢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七九三二│度偵字第七九三二│度偵字第七九三二││年度案號│號│號│號│├───┬────┼────────┼────────┼────────┤││法院│臺灣高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八十四年度上訴字│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事實審││第一五六四號│一五二三號│一五二三號││├────┼────────┼────────┼────────┤││判決日期│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八十三年十一月二││││一日│十二日│十二日│├───┼────┼────────┼────────┼────────┤││法院│臺灣高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八十四年度上訴字│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判決││第一五六四號│一五二三號│一五二三號││├────┼────────┼────────┼────────┤││判決│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日(聲請書誤載為│日(聲請書誤載為│││││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八十三年十一月二│││確定日期││十二日)│十二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五│肅清煙毒條例第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條第一項│條第一項│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依第三條第一項第│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十七款,不予減刑│款│款│├────────┼────────┼────────┼────────┤│減刑後之刑期期間│(不予減刑)│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有期徒刑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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