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
乙○○
樓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12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907,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