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度抗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5年抗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2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95年度撤緩字第9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3月2日以93年度訴字第23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緩刑4年,並於94年3月31日確定,惟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內,因詐欺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4年9月7日以94年度易字第8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檢察官聲請將受刑人之緩刑宣告予以撤銷。原審審核無誤,准為緩刑之撤銷。
二、抗告人未具理由,提起抗告,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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