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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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205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陳木欉)
號三樓選任辯護人 陳垚祥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廖珠蓉 律師被告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21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柑柏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