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花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1月7日自前手債權
人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債權,依民法第297條規
定,向債務人即相對人寄發附件所示通知書,然經向相對人
戶籍地址即花蓮市○○里○○鄰○○路○○○巷○○弄○號寄送,卻
因「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請求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信封、通知書等為證。
經查相對人固設籍於聲請人所述上址,惟實際上未住於該處
,且現住居所不明,此經本院函請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派
警員訪查後得知,有該局99年7月19日函及所附查訪紀錄表
、照片足憑,經核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