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710號
原   告 真善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委任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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