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1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8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
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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