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小調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小調字第525號
原   告 國品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罰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丙○○的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
○區○○街、基隆市,有被告二人個人基本資料表在卷可佐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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