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補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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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70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銘交通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99,03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
○○路○段○○○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