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2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清富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148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 律師複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9月1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謝肅珍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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