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214號上訴人統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
鄭瑞崙 律師 林石猛 律師複代理人 張競文 律師被上訴人順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趙培皓 律師
李合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5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9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以書狀就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與否之爭點,提出攻擊防禦方法及使用之證據,並將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鄔維玲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