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1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51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1,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