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陳肅君 黃春嫺 黃皓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二三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就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淑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