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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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1551號聲請人 林秀萍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與股票原持有人之關係,若為繼承請補正下列事項:㈠ 李鎧顯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李鎧顯之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㈤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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