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附民字第225號原告 王耀岳 被告 郭明源
世華測量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禎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3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 張智雄
法官楊曉惠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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