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50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蘇陳金蓮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5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內有關被告「甲○○○」之記
載應更正為「蘇陳金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將被告之姓名誤寫為「
甲○○○」,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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