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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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哲科律師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六年五月八日再延長羈押一次。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之七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