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哲科律師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書豪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