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4年10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①500,000元、②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①民國94年11月27日、②民國94年11月30日,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二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767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3○○○鄉○○路10│富田段176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48.44、2樓50.01、3││全部│││││8號││造、四層樓│樓50.08、4樓38.91合計1│││││││││房│8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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