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指定送達當事人與被告甲○○、丙○○間因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所欲撤銷贈與標的之課稅現值),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