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燕鴻律師
楊振裕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 律師
賴書貞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