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七0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餘重零點壹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十八時許,在新竹市○○路○段○○○號二樓,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當場扣得安非他命零點四公克。惟本案(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0一號)經偵查結果,被告業因執行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受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八月九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0一號),為此就前揭扣押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顆粒物品,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零點四公克(保管字號: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二一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七0一號偵查卷第三十頁),然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為「毛重零點三八公克,淨重零點一八公克,取零點0五公克鑑驗,餘零點一三公克,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刑鑑字第0九一00四二八八五號鑑驗通知書附卷足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