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七九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柒包(合計淨重零點柒捌公克,包裝重壹點零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叁點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十六時二十分許,在新竹市○○路與明湖路口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當場扣得海洛因三點七公克、安非他命三點一公克。惟本案被告經執行強制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期滿後,已受不起訴處分確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八六號),為此就上開查扣之毒品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三點七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一三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二六一一號偵查卷第二十六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為「送驗白粉十七包均含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零點七八公克(包裝重一點0九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八九)陸(一)字第八九一八0四一一號鑑定通知書附卷足憑,另扣案之安非他命三點一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七七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開偵卷第二十七頁)等物,均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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