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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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子○○被告未○○○
天○○被告地○○
癸○○壬○○辛○○己○○庚○○丁○○丙○○寅○○○G○○戊○○黃○○B○○巳○○○C○○D○○申○○丑○○乙○○E○甲○○○F○○酉○玄○○H○○I○○宙○○宇○○卯○○被告戌○○
A○○被告午○○訴訟代理人辰○○被告亥○被告J○○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