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五○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被告 詹文壯 住台北市○○路廿二巷卅九號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五○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被告 詹文壯 住台北市○○路廿二巷卅九號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