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辯論期日另行通知(因有事項待查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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