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俋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8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俋儒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8464號
被告 黃俋儒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俋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1月4日6時許,見 林宗穎 所有之自行車(黃色,價值新臺
幣4000元)未上鎖停放在臺中市○○區鎮○路00號對面停車
棚內,乃趁無人在場之際,徒手將該車騎離現場而竊得該物
。嗣林宗穎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後,為警調閱監視器而循線查
獲黃俋儒,並於110年1月8日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
扣得上開自行車1部(已發還林宗穎領回),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宗穎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俋儒別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
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宗穎分別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
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
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2張、扣案自行
車照片1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0年3月26日中市
警清分偵字第1100008799號函檢附之職務報告書1份附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得之上開物品,已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在卷可憑,因已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
定,就該犯罪所得,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檢察官黃雅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珊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