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訴字第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天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盧美枝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本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645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1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民事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