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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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秉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秉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秉坤因搶奪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又受刑人為本件聲請書附表所示犯行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
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而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而刑法第50條經此次修正,增訂第1項但書:「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增訂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準此,受刑人所犯數罪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仍得易科罰金,不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始依修正前之既有方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不得易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包含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依修正後規定,就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可選擇執行易科罰金,或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若依修正前規定,受刑人無法享有此易刑處分,故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從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查受刑人陳秉坤因搶奪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64號、10
2年度交訴字第1號、102年度訴字第140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3年1月28日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見103年度聲字第218號卷第7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玟君附表:
┌──────┬───────┬───────┬───────┬───────┬───────┬───────┐│編號│1│2│3│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公共危險│竊盜│竊盜│竊盜│竊盜│││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6日│101年6月12日│101年7月22日│101年9月29日│101年9月30日│101年10月7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1年│彰化地檢101年│彰化地檢101年│彰化地檢101年│彰化地檢101年│彰化地檢101年││機關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023│度調偵字第603│度偵字第9629號│度偵字第9629號│度偵字第9629號│度偵字第9629號│││號│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交訴字│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最後││764號│第1號│140號│140號│140號│140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1月14日│102年4月2日│102年7月19日│102年7月19日│102年7月19日│102年7月19│││日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交訴字│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確定││764號│第1號│140號│140號│140號│140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12月4日│102年4月30日│102年11月19日│102年11月19日│102年11月19日│102年11月19日│││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彰化地檢102年│彰化地檢103年│彰化地檢103年│彰化地檢103年│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1號(│度執字第2183號│度執字第449號│度執字第449號│度執字第449號│度執字第449號│││臺中地檢102年│(臺中地檢102├───────┴───────┴───────┴───────┤││度執助字第40號│年度執助字第│編號3至10經彰化地院102年度訴字第14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902號)││└──────┴───────┴───────┴───────────────────────────────┘┌──────┬───────┬───────┬───────┬───────┬───────┐│編號│7│8│9│10│1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10月12日│101年10月3日│101年10月12日│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1年│彰化地檢101年│彰化地檢101年│彰化地檢101年│彰化地檢101年││機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9629號│度偵字第9629號│度偵字第9629號│度偵字第9629號│度偵字第9629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最後││140號│140號│140號│140號│140號││├──┼───────┼───────┼───────┼───────┼───────┤│事實審│判決│102年7月19日│102年7月19日│102年7月19日│102年7月19日│102年7月19日││││││││││││││日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確定││140號│140號│140號│140號│140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11月19日│102年11月19日│102年11月19日│102年11月19日│102年11月19日│││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彰化地檢103年│彰化地檢103年│彰化地檢103度│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49號│度執字第449號│度執字第449號│執字第449號│度執字第450號│││││││││├───────┴───────┴───────┴───────┤│││編號3至10經彰化地院102年度訴字第14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