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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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上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96年度訴字第4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6年12月2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