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83號聲請人永發通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壹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79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聖心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合計│4,620元││├──────┴──────────┴────────┤│計算式: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三十四,即││4,620元*34/100=1,5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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