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О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О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