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86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8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六四號
原告甲○○被告台北市政府人事處代表人乙○○處長)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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