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45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 律師複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7月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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