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1月12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珮娟┌──────────────────────────────────────────────────────┐│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可盛亞企業社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莊│97年1月1日│35,556元│AA三七0一六九│││││敬簡易型分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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