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戊○兼訴訟代理人己○○
乙○○原告丁○○被告甲○○
樓之9怡仁綜合醫院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94年度醫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涉犯業務過失致死及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陳世旻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田宜芳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